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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胶囊

  • 【 商品名 】
  • 【通用名称】氟康唑胶囊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777
  • 【生产厂商】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 【功效主治】本品主要用于以下适应症中病情较重的患者:1.念珠菌病: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2.隐球菌病:用于治疗脑膜以外的新型隐球菌病;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本品可作为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嘧啶初治后的维持治疗药物。3.球孢子菌病。4.用于接受化疗、放疗和免疫抑制治疗患者的预防治疗。5.本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于芽生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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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胶囊说明书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3777

  • 【中文名称】

    氟康唑胶囊

  • 【产品英文名称】

    Fluconazole Capsules

  • 【生产企业】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 【功效主治】

    本品主要用于以下适应症中病情较重的患者:1.念珠菌病: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2.隐球菌病:用于治疗脑膜以外的新型隐球菌病;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本品可作为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嘧啶初治后的维持治疗药物。3.球孢子菌病。4.用于接受化疗、放疗和免疫抑制治疗患者的预防治疗。5.本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于芽生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的治疗。

  • 【化学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其化学名称为α-(2,4-二氟)-α-(1H-1,2,4--1-基甲基)-1H-1,2,4--1-基乙醇。其化学结构式为:分子式:C13H12F2N6O分子量:306.28

  • 【药理作用】

    本品为新型类抗真菌药,能特异、有效地抑制真菌的合成。口服及静注本品对各种动物真菌感染 :如念珠菌属感染、新型隐球菌感染、小孢子菌属感染及毛癣菌属、表皮癣菌、糠秕孢子菌等感染均有效。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吸收良好,生物利用度可达静注给药的90%以上,口服该药1-2小时后,一般血药浓度可达峰值,血浆消除半衰期约为30小时,血药浓度与剂量成正比。血浆蛋白结合率较低,一般为11-12%。本品能较好地透入体液,如脑脊液药物浓度约为血药浓度的80%。本品所给剂量的80%以原型药随尿排出。

  • 【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与香豆素类药物并用能延长凝血酶原时间,应注意调节抗凝药的剂量。本品可与口服磺脲类药物同时服用,但可能出现低血糖反应。同时服用多次剂量双氢氯噻嗪及本品者,其氟康唑的血药浓度增加40%,因此需加以留意。同时服用本品及苯妥英,可使苯妥英的浓度增加至临床显著程度,如两者要同时服用时,须监察苯妥英的浓度及调节其剂量至维持治疗水平。同时服用本品及利福平,会使利福平减少25%,并使氟康唑的半衰期缩短20%,应考虑增加本品剂量。

  • 【不良反应】

    患者对本品一般能很好地耐受,常见的不良反应有恶心、腹痛、腹泻、胃肠胀气、皮疹,偶见谷丙转氨酶升高。 禁忌症 对本品或其它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忌使用。

  • 【禁忌症】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 【产品规格】

    50mg

  • 【用法用量】

    口咽念珠菌病 :首剂200 mg,以后100 mg/日,连续7-14天。其它粘膜念珠菌感染,如食管炎、肺支气管的感染、念珠菌尿症、皮肤粘膜念珠菌病,首剂200 mg,以后100 mg/日,连续14-30天,严重感染时,可增至200 mg/日。念珠菌败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它非浅表性的念珠菌感染 :首剂量400 mg,以后200 mg/日,根据临床反应,日剂量可增至400 mg,疗程视临床情况而定,严重病例可与其它抗真菌药联合应用。外阴、阴道念珠菌病 :单剂150 mg。隐球菌脑膜炎及其它部位隐球菌感染 :通常首剂量400 mg,以后200-400 mg/日,一般至少8-12周,疗程视服药后临床及真菌学反应而定。手足癣、体股癣等浅部真菌病 :150 mg/周,连续3-4周。甲癣每次150 mg/周,连续12-16周,视病情可适当延长疗程。预防性治疗剂量为50-100 mg,1日1次。肾功能不全者,多次给药时,应调节给药剂量或给药的间隔时间。对于认为必须使用本品治疗的儿童:浅表念珠菌感染 :1-2 mg/kg/日 ;全身念珠菌/隐球菌感染 :3-6 mg/kg/日。

  • 【注意事项】

    患者使用本品若出现皮疹,应严密控制,必要时停药。连续服用本品2周以上的患者,或接受了多倍于常量的氟康唑及其它具有潜在肝毒性或能引起肝坏死的药物的患者,治疗前应先做肝功检查,治疗期间每2周进行肝功能复查。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慎用。